准丈母娘买了一辆车给女儿男友后来他结婚了但新娘却不是自己女儿谈恋爱时,准丈母娘刘芳买了一辆车给女儿男友阿磊。后来,阿磊结婚了,但新娘并不是刘芳的女儿。
于是,刘芳想要回那辆车,但阿磊却说谈恋爱时女友借了他很多钱,车辆是偿还之前欠款的,并不是嫁妆。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因为一辆车,刘芳将阿磊告上公堂。(文中人物均为化名)1准丈母娘买车作嫁妆送女儿男友分手后他却拒不归还2012年,同在文昌生活的阿丽和阿磊相识,不久后两人便建立恋爱关系,并共同居住生活。阿丽的母亲刘芳看到女儿找到了自己的心仪的另一半,心里也十分欢喜,便想着给女儿和其男友买一辆车。
随后,刘芳出资12.75万元购买一辆本田思域,作为女儿结婚的嫁妆送给阿磊。2015年6月16日,车辆登记在了阿磊的名下。2女儿男友称车辆实为偿还欠款并非嫁妆在法庭上,面对前女友阿丽和其母亲刘芳,阿磊辩称,恋爱期间,阿丽多次向其借款,包括借款做生意、购买奢侈品、购买家私、装修等。
因双方是男女朋友关系,阿磊其并未多想,多次的借款也没有要求阿丽出具借条,每次借款都以现金方式出借,据不完全统计累计借款达15万元以上。阿磊举例道:2013年3月,阿丽以其姐姐要买房为由,借款50000元;2014年,阿丽又以要在文昌市购买房产为由,借款30000元……阿磊说,后来多次要求阿丽还款,而她均以没钱为由拒绝还款。2015年,阿磊得知阿丽出售了海口的房产,在他的催促下,阿丽出资购买一辆汽车偿还之前的欠款。此外,阿磊还表示并没有证据证明购买的车辆是嫁妆,即使认定为赠予合同,也并非附条件的赠予合同,案涉车辆已经完成赠予,且登记至答辩人名下,该赠予合同不具备撤销的法定事由。
3一审法院:超过诉讼时效驳回原告诉求文昌法院在受理刘芳的案件后,梳理出两个争议的焦点:案涉车辆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本案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经审理查明,文昌法院认为,刘芳基于女儿阿丽与阿磊的恋爱关系,才愿意出资购买车辆作为嫁妆登记至阿磊名下。刘芳的赠予嫁妆的行为,应当属于附条件的赠予,即阿磊与阿丽完成结婚登记,赠予合同发生效力;如今阿磊与阿丽婚约解除,赠予条件不成立,合同也应当随之解除。
而阿磊在合同解除后未将车辆返还,已构成不当得利,而其主张的阿丽向其多次借款,没有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采信。此外,案涉车辆已于2015年6月16日登记至被阿磊名下,2016年开始双方发生矛盾,阿磊与阿丽已于2016年底分手,不再具备订立婚约的条件,至起诉之日2020年1月7日,已经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因此,文昌法院驳回了刘芳的诉讼请求。4海南一中院:返还12.75万元给刘芳文昌法院宣判后,刘芳不服向海南一中院提起上诉。
海南一中院认为,虽然阿磊于2016年底搬离了阿丽的住处,但刘芳并非当事人一方,其在2016年底时并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2018年10月,阿磊与他人登记结婚。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海南一中院认定刘芳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故一审判决认定刘芳自2016年底至2020年1月7日才起诉已经超过三年诉讼时效不当,海南一中院予以纠正。
2020年9月10日,海南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文昌法院一审判决,限阿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刘芳返还不当得利127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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